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浙江荣军印业有限公司与张金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金义知民初字第71号
案件名称浙江荣军印业有限公司与张金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6-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荣军印业有限公司,张金芳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知民初字第71号原告:浙江荣军印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孟鲁。

委托代理人:郑重。

被告:张金芳。

委托代理人:商佩灶。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荣军印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金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浙江荣军印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荣军印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荣军印业有限公司负担。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