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磊若软件公司与武汉楚天兰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武汉海德广告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鄂江汉知民初字第00026号
案件名称磊若软件公司与武汉楚天兰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武汉海德广告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6-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磊若软件公司,武汉楚天兰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武汉海德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江汉知民初字第00026号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英文名:RhinoSoftwaer,Inc)。

法定代表人MarkP.Peterson,总裁。

委托代理人周家奇,湖北朴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闵韡豪,湖北朴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楚天兰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永玲。

被告武汉海德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永玲。

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受理的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诉被告武汉楚天兰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武汉海德广告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原告磊若软件公司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磊若软件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磊若软件公司撤回起诉。

减半后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其他诉讼费用人民币40元,共计人民币65元,由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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