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知初字第20号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Alt-NTechnologies,Ltd.)。
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德克萨斯州葡萄藤市360号州公路4550号100座(4550StateHighway360,Suite100,Grapevine,TX7605,USA)。
授权代表人:杰瑞·唐纳德(JerryDonald),普通合伙人。
委托代理人:段毓伟,山东文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逯义伟,山东文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邦泰散热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高密市醴泉大道东首。
法定代表人:夏纪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晓凡,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松海,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Alt-NTechnologies,Ltd.)与被告山东邦泰散热器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Alt-NTechnologies,Ltd.)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Alt-NTechnologies,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