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知民初字第00062号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6501100-7。
法定代表人:郝非非,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春雷,江苏荆澜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荣磊,江苏荆澜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市华联超市。
法定代表人:林勤蓉,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延宾,男,1973年8月4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诉被告蚌埠市华联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原告不再就本案追究被告蚌埠市华联超市法律责任。
因此,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2元,减半收取351元,由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