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027号原告:中山市琪朗灯饰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袁仕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童世梅,广东登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柏睿。
被告:中山市百川汇灯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温选荣。
被告:中山市古镇美赞灯饰门市部,住所地中山市。
经营者:张江龙。
原告中山市琪朗灯饰厂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开中山市百川汇灯饰制造有限公司、中山市古镇美赞灯饰门市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向本院起诉。
本院在受理案件后,原告中山市琪朗灯饰厂有限公司自接到案件受理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案件受理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