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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文明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银民知初字第32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文明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7-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张文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银民知初字第32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青,宁夏浩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文明,男,196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系银川市西夏区中国联通西花园合作营业厅业主,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委托代理人张东,女,1985年9月6日出生,汉族,银川市西夏区中国联通西花园合作营业厅员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文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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