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银民知初字第32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青,宁夏浩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文明,男,196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系银川市西夏区中国联通西花园合作营业厅业主,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委托代理人张东,女,1985年9月6日出生,汉族,银川市西夏区中国联通西花园合作营业厅员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文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