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知民初字第386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国平,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少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星河通讯设备店。
本院在审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星河通讯设备店商标权权属、侵犯纠纷一案中,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7月20日变更诉讼请求,并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法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