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0532号原告孔玮。
委托代理人王晶,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燕,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湖北省罗田县义水北路138号。
法定代表人汪涛,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世红,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市宇通灯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送桥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丁兆和,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玮诉被告罗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被告扬州市宇通灯具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外观设计名称:路灯灯具(PV-1单光源);
专利号:ZL200630082214.4)一案中,原告孔玮以需要重新确定被告为由,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孔玮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预收人民币745元,应收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孔玮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