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三初字第840号原告刘云江,男,197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
委托代理人牟迅,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滨州市新洪辉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洪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贺,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常银焕,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云江与被告滨州市新洪辉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提供涉案“新型切肉片机”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ZL201220401331.2)的检索报告或者专利权评价报告,被告在答辩期内对涉案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予以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法释(2015)4号)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