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知民初911号原告:魏鹏,男,汉族,1959年2月7日出生,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静晶,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超航,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孔令博日用百货销售部,经营场所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中原佳海商贸城****,经营者:孔令博。
原告魏鹏诉被告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孔令博日用百货销售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
原告魏鹏因双方达成和解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魏鹏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鹏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