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丽知初字第21号原告:卢苇。
委托代理人:王健,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伟力,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陶文龙。
委托代理人:陶静,系陶文龙之妹。
被告:浙江慧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吉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伟亮,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苇为与被告陶文龙、浙江慧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卢苇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苇撤回对被告陶文龙、浙江慧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150元,减半收取2575元,由原告卢苇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