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知民初473号原告:杭州边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雪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雨阳,男。
被告:海南游爱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
法定代表人:袁雄贵,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广州游爱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袁雄贵,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杭州边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游爱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广州游爱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杭州边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已与两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且两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杭州边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边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78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892.50元,由原告杭州边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本勇审 判 员 范静波人民陪审员 艾霞芳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法官 助理 陈蕴智书 记 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