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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伟镇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温小琼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民初9755号
案件名称姚伟镇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温小琼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姚伟镇;温小琼;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9755号原告:姚伟镇,男,197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北京盈科(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祎颖,北京盈科(金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温小琼,女,198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梅州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姚伟镇与被告温小琼、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

原告姚伟镇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姚伟镇以各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伟镇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姚伟镇负担。

审判员  张敏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陶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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