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民初547号原告:陈凌波,男,198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骑锋,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闫军,女,198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陈凌波与被告闫军、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
2021年6月4日,原告陈凌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陈凌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凌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陈凌波负担。
审 判 长 张本勇审 判 员 杨 韡人民陪审员 陆金华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法官 助理 朱世悦书 记 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