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604民初14311号原告:广东益利安消防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布新工业区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37F。
法定代表人:刘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锡涛,广东龙浩律师事务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振招,广东龙浩律师事务实习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汇城聚彩装饰材料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大沥镇盐步河东虎榜村大转弯装饰材料市×侧“外围心”C1座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605MA53R2DJX3。
经营者:黄家强,男,汉族,1986年1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440××××××××××××332。
被告:黄家强,男,汉族,1986年1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440××××××××××××332。
原告广东益利安消防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汇城聚彩装饰材料商行、黄家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
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益利安消防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按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金额10000元计算受理费),由原告广东益利安消防材料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