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92民初1930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系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本,系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大东区金希尔水暖建材经销处,经营场所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观泉路70号2区18号。
经营者:曲建华,男,198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大东区金希尔水暖建材经销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