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604民初5514号之一原告: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溪边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049M。
法定代表人:丁国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雅,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烨,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勒流汇泉湾鞋店,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注册号440××××××××9202。
经营者:龚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一波,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光,员工。
原告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勒流汇泉湾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5月6日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此案件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其他当事人的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