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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亳州市谯城区徐亚楠厨电卫浴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皖16民初333号
案件名称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亳州市谯城区徐亚楠厨电卫浴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谯城区徐亚楠厨电卫浴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16民初333号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17404697C。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广宝,四川尚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亳州市谯城区徐亚楠厨电卫浴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薛阁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602MA2RQPX05H。

经营者:徐亚楠。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派公司)与被告亳州市谯城区徐亚楠厨电卫浴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欧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广宝,被告亳州市谯城区徐亚楠厨电卫浴经营部的经营者徐亚楠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停止侵害原告第1128213号、第1137521号、第7731874号、第7731871号、第7731872号、第773187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立即拆除门店招牌及店内带有的“欧派”“OPAICN”标识或文字;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包括因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支付的合理开支);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其所售商品都有合法来源,有商标注册证,是经过批准的。

销售的产品中没有“欧派”字样,其不构成侵权。

经审理,本院查明并认为: 第一、关于权利归属。

广州市康洁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于1997年12月21日注册第1137521号“欧派”文字商标,核定使用第11类商品:厨房灶具、燃气灶、电气炊具;

烹调器具;

制冷设备;

干燥设备;

冷热饮水滤器;

饮料冷却设备;

电热水瓶;

制冷容器。

该商标注册人几经变更,于2014年3月24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变更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市康洁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于1997年11月21日注册第1128213号“欧派”文字商标,核定使用第20类商品:家具;

餐具柜;

金属家具;

碗碟柜;

餐具架;

贮存架;

盥洗台(家具);

食品输送车(家具);

送晚餐小车(家具);

柜台。

该商标注册人于2014年3月24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变更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该注册商标证在有效期内,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其商标专用权由原告享有。

欧派公司对上述商标享有专有使用权,包括自己使用、许可他人使用和制止他人假冒及擅自使用的权利。

第二、关于侵权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 项之规定,亳州市谯城区徐亚楠厨电卫浴经营部在店面招牌显示有“欧派”字样,虽亳州市谯城区徐亚楠厨电卫浴经营部举证第12124262号“OPAICN”商标注册证,证明生产厂家广欧科技有限公司享有该注册商标专用权。

但该注册商标并未包含“欧派”文字字样,被告作为同行业的经营者,应知“欧派”品牌的市场知名度,容易导致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时误认该店及其销售的产品系欧派公司生产,被告构成商标侵权。

第三、关于侵权责任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告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亳州市谯城区徐亚楠厨电卫浴经营部使用“欧派”店招与原告第1137521号“欧派”注册商标相类似的字样,构成侵权。

原告无法举证其实际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具体数额以及被告违法所得数额,综合考虑本案被告经营场所的规模、经营时间、侵权行为的情节、性质和后果等因素,本院酌情确定被告的赔偿数额及支付维权合理开支共计6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亳州市谯城区徐亚楠厨电卫浴经营部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113752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即立即拆除带有的“欧派”文字的门店招牌;

二、被告亳州市谯城区徐亚楠厨电卫浴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000元; 三、驳回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亳州市谯城区徐亚楠厨电卫浴经营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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