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知民初226号 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平邑县利荣源日用百货中心。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燕青,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邑县利荣源日用百货中心、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明确表示不再交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