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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恒通润滑油经营部、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02民终5660号
案件名称沂水县恒通润滑油经营部、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沂水县恒通润滑油经营部;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民终56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沂水县恒通润滑油经营部,住所地山东省沂水县。

经营者:田洪民,男,198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冰,沂水沂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朱振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国浩律师(青岛)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巨坤,国浩律师(青岛)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沂水县恒通润滑油经营部因与被上诉人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2民初279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沂水县恒通润滑油经营部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上诉请求。

本院认为,沂水县恒通润滑油经营部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沂水县恒通润滑油经营部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上诉人沂水县恒通润滑油经营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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