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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李锦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705民初3993号
案件名称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李锦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李锦裕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705民初3993号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系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系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锦裕,男,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锦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

诉讼过程中,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已由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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