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705民初3993号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系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系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锦裕,男,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锦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
诉讼过程中,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已由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