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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美谷电器有限公司、深圳市锦丰泰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615号
案件名称阳江市美谷电器有限公司、深圳市锦丰泰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阳江市美谷电器有限公司;深圳市锦丰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最高法知民终16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阳江市美谷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东城镇那霍工业区金田二路东。

法定代表人:吴东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秉光,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久禄,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锦丰泰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凤凰社区凤凰第一工业区B19幢301。

法定代表人:李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衍国,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浪浪,广东一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阳江市美谷电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锦丰泰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5月6日作出的(2019)粤73知民初15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阳江市美谷电器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阳江市美谷电器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阳江市美谷电器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阳江市美谷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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