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6民初2963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凤,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莱芜高新区信昌百货超市,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高新区汇源大街大故事沿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魏书常。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市莱芜高新区信昌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5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济南市莱芜高新区信昌百货超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3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