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3民初849号原告:陈建敏,男,197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海静,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润(大连)有限公司君悦酒店,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广场西侧**路以南地块****。
负责人:卢林。
被告:华润(大连)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广场****div>法定代表人:王**。
原告陈建敏与被告华润(大连)有限公司君悦酒店、华润(大连)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建敏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建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敏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建敏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