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最高法知民终2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七贤桥村9幢(南楼1层、3层及北楼3-4层)。
法定代表人:刘亿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峰,浙江知吾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宏,浙江知吾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康市鼎昌工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西城街道花溪路99号。
法定代表人:李飞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晓翔,浙江晓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宗龙,浙江晓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骑客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永康市鼎昌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昌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5日作出的(2020)浙02知民初1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骑客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对鼎昌公司的起诉。
鼎昌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同意骑客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骑客公司在本案二审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2知民初19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23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23400元,由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