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7民初2806号原告:上海飞科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进,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杰,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锦水迎春商贸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城南街道南郝庄村137号。
经营者:李学军,1960年5月18日出生,个体经营者,住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倡华,男,北京锦水迎春商贸中心员工。
被告:北京一德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城南街道水屯村北京水屯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东区散户1186号。
法定代表人:于春平,经理。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锦水迎春商贸中心、北京一德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飞科电器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且对方已支付和解款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飞科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上海飞科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