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民三初字第00359号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
法定代表人:彼得·布拉格登,法律和公司事务高级副总裁、首席法律顾问及董事会秘书。
委托代理人:郝茹,山东求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德品,安徽点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白马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
法定代表人:汪登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士美,安徽权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诉被告安徽白马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8元,减半收取为314元,由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