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民三初字第85号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317号409室。
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琲,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佳弟,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新味康食品配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高保路1号。
法定代表人田德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永强,河北博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新味康食品配料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二○一五年十月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