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民初244号原告:无锡市惠山区阳山水蜜桃桃农协会,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阳山镇农副业总公司,联系地址惠山区人民西路10号阳山镇政府内。
法定代表人:金唯新,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星阳,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菲,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阳山镇雕庄农业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阳山镇光明村。
经营者:周建波。
被告:杭州舞龙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太和广场8号708室。
法定代表人:吴佳成。
被告:吴佳成,男,199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
原告无锡市惠山区阳山水蜜桃桃农协会(以下简称阳山桃农协会)与被告无锡市阳山镇雕庄农业专业合作社、杭州舞龙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吴佳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
原告阳山桃农协会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阳山桃农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市惠山区阳山水蜜桃桃农协会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42元,减半收取1521元,由原告无锡市惠山区阳山水蜜桃桃农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