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衢知初字第209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谷伟。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江旭。
被告:刘保龙。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刘保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