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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南安市康美镇豪利有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泉民初字第1181号
案件名称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南安市康美镇豪利有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0-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康美镇豪利有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初字第1181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欧发达,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熊燕文,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安市康美镇豪利有超市,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

法定代表人:陈忠发。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安市康美镇豪利有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二○一五年十月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担。

审 判 长  郭金旺代理审判员  陈铜坚代理审判员  黄玮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 熠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2、《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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