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上海市闵行区彗玲杂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闵民三(知)初字第1391号
案件名称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上海市闵行区彗玲杂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0-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区彗玲杂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三(知)初字第1391号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

法定代表人曾智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雪,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红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闵行区彗玲杂货店,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经营者吴幕荣,男,汉族,1981年7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东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闵行区彗玲杂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吕清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