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嘉知初字第220号原告:庄亚明。
委托代理人:薛鹏,浙江浙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市爱美克电气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
法定代表人:徐鲁凤,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范晓燕,浙江南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庄亚明因与被告嘉兴市爱美克电气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亚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91元,减半收取计145.5元,由原告庄亚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