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3032号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石力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衣维城,辽宁海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普兰店市丰荣办事处好佳佳璐璐食杂超市,住所地辽宁省普兰店市。
经营者刘明欣,女,住普兰店市。
委托代理人刘长清,男,住普兰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普兰店市丰荣办事处好佳佳璐璐食杂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