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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程安贵因与被上诉人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宁知民终字第169号
案件名称上诉人程安贵因与被上诉人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1-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程安贵,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知民终字第169号上诉人程安贵(原审被告南京市江宁区丹萍烟酒店工商注册经营者),男,汉族,1962年3月11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天津市北辰区津围公路29号。

法定代表人郝非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杰,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程安贵因与被上诉人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南京铁路运输法院(2015)宁铁知民初字第4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6日撤回起诉。

本案其他当事人程安贵同意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请求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京铁路运输法院(2015)宁铁知民初字第41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原审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603元,减半收取301.5元,由被上诉人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程安贵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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