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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京0102民初17689号
案件名称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内蒙古利凯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2民初17689号原告: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五星路8号。

法定代表人:张国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毕弘,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利凯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东街景院5号楼2层2单元202室。

法定代表人:范婷。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张奇。

原告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利凯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

原告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利凯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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