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2民初17689号原告: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五星路8号。
法定代表人:张国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毕弘,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利凯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东街景院5号楼2层2单元202室。
法定代表人:范婷。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张奇。
原告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利凯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
原告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利凯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