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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韩成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京0106民初12446号
案件名称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韩成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韩成远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6民初12446号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KARSTENBORCH,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建润,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成远,男,197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南县。

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韩成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

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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