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6民初12446号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KARSTENBORCH,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建润,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成远,男,197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南县。
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韩成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
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