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商民终字第2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创辉音响设备厂,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负责人:王本辉。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本辉,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双牌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林卫平。
委托代理人:陈国平、张少烈,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二六八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姚宏。
上诉人广州市白云区创辉音响设备厂、王本辉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5)穗云法知民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州市白云区创辉音响设备厂、王本辉于2015年10月2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广州市白云区创辉音响设备厂、王本辉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州市白云区创辉音响设备厂、王本辉撤回本案的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计算),由上诉人广州市白云区创辉音响设备厂、王本辉共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