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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维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白云区创辉音响设备厂、王本辉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粤知法商民终字第262号
案件名称创维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白云区创辉音响设备厂、王本辉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1-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白云区创辉音响设备厂,王本辉,创维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二六八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商民终字第2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创辉音响设备厂,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负责人:王本辉。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本辉,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双牌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林卫平。

委托代理人:陈国平、张少烈,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二六八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姚宏。

上诉人广州市白云区创辉音响设备厂、王本辉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5)穗云法知民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州市白云区创辉音响设备厂、王本辉于2015年10月2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广州市白云区创辉音响设备厂、王本辉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州市白云区创辉音响设备厂、王本辉撤回本案的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计算),由上诉人广州市白云区创辉音响设备厂、王本辉共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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