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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杰、李成华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宿中知民初字第00147号
案件名称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杰、李成华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1-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李杰,李成华,许洋海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知民初字第00147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河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继泽,江苏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秦蒙,江苏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杰。

被告李成华。

被告许洋海。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李杰、李成华、许洋海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杰、李成华、许洋海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杰、李成华、许洋海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杰、李成华、许洋海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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