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知民初字第1565号原告东莞市安石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向西村村口街。
法定代表人叶祖威,经理。
委托代理人姚冠扬,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景刚,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汕头市澄海区南源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莲下镇潜溪工业区马头片。
法定代表人许俊荣。
被告北京启路文具店,经营场所北京市通州区新华西街***号*号楼3038A。
经营者赵崇标。
本院受理东莞市安石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东莞安石公司)诉汕头市澄海区南源玩具有限公司(简称汕头南源公司)、北京启路文具店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后,被告汕头南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一、我公司企业注册地、经营场所均在广东省汕头市,主要经营活动也发生在广东省汕头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当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二、原告东莞安石公司的企业注册地、经营场所和主要经营活动均位于广东省东莞市。
原被告均在广东省,均隶属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范围,若在北京诉讼,既加大了当事人诉讼负担,且浪费司法资源。
三、《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被控侵权产品的制造地和主要侵权行为地均在广东省汕头市,若按照侵权行为地确定管辖,本案也应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综上,请求本院依法���本案移送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问题》第六条的规定,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本案中,被控侵权产品系原告在被告之一北京启路文具店位于北京市通州区的商铺公证购买,且原告亦在本案中针对北京启路文具店的销售行为提起诉讼。
本院作为被告住所地及侵权行为所在地法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第一审专利民事案件”的规定,依法对本案拥有管辖权。
综上,本院认为东莞安石公司针对本案所提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汕头市澄海区南源玩具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