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659号原告:付林华,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委托代理人:冯剑明、利宇宁,均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凡诺家具店(经营者黎惠娴,女,汉族,1968年10月2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良教村南便街八巷8号),经营场所:佛山市顺德区。
被告:郭丛生,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修水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林华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凡诺家具店、被告郭丛生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林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计算为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付林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