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795-1、1312-1325-1号原告深圳市华鼎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华宁西路星辉科技工业园E栋六楼。
法定代表人奚邦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胜攀,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熊静,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均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下村社区第三工业区23号。
法定代表人施宣明。
委托代理人罗培韡,广东大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国鹏,广东大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迈世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48号2号楼12B。
法定代表人施宣明。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华鼎星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台均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迈世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十五案后,被告台均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该在被告住所地受理,而被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北京市海淀区。
因此,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
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是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可以受理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且被告台均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其营业执照的住所地在深圳,因此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台均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于 春 辉代理审判员 费 晓代理审判员 杨 馥 维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绍君(兼)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