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知民初字第0089号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津围公路29号。
法定代表人郝非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陶靖,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兴市南门码头食品商行,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鼓楼南路379号。
经营者成华英。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兴市南门码头食品商行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计30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