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台知民初字第443号原告:台州市黄岩喜得来塑料厂。
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注册号:331003670059460。
经营者:许灵成。
委托代理人:徐懿,北京中润(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嘉薇,北京中润(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黄岩龙皓塑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注册号:331003000025106。
法定代表人:叶阿飞,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林勤龙。
委托代理人:毛灵见,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市黄岩喜得来塑料厂与被告台州市黄岩龙皓塑料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被告答辩称本案原告既非专利权人亦非被授权许可人,故原告主体不适格,请求驳回原告起诉。
本院审查认为:本案作为一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有权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主体应该是专利权人许灵成,而台州市黄岩喜得来塑料厂既非专利权人亦非被授权许可人,故台州市黄岩喜得来塑料厂作为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驳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台州市黄岩喜得来塑料厂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