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571号原告:江门市创艺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
法定代表人:饶小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关和,广东广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剑明,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容桂欧骏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潘昌雄,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霈,广东美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门市创艺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容桂欧骏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门市创艺电器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计算),由原告江门市创艺电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