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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陈国卿商标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石民五初字第00203号
案件名称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陈国卿商标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1-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陈国卿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五初字第00203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

被告陈国卿。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国卿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减半负担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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