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甬知初字第707号原告:侯红光。
委托代理人:陈军杰。
委托代理人:董恺纳。
被告:宁波飞天伟业工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王永安。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红光诉被告宁波飞天伟业工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侯红光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红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侯红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