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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行泰商贸有限公司、宁波和利氢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宁波和利氢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和源天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浙甬知初字第31号
案件名称宁波行泰商贸有限公司、宁波和利氢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宁波和利氢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和源天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1-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行泰商贸有限公司,宁波和利氢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和源天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甬知初字第31号原告:宁波行泰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孔夕烟。

委托代理人:陈耀军。

委托代理人:胡义康。

被告:宁波和利氢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若冰。

被告:北京和源天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宝明。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玉双。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梁挥。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行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和利氢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和源天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行泰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行泰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证据保全费3020元,合计7420元,由原告宁波行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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