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知民初字第286号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英文名:ColumbiaSportswearCompany),住所地美国俄勒冈州97229波特兰西北科学公园路14375号。
代表人:彼得.布拉格登(英文名:PeterJ.Bragdon),该公司法律和公司事务高级副总裁、首席法律顾问及董事会秘书。
委托代理人:董春光,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敏儿,广东威格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三乡镇赛马特鞋店,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雅居乐。
经营者:张蔚蓝,女,197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户��登记地湖北省蕲春县,系中山市三乡镇赛马特鞋店经营者,。
被告:张蔚蓝,女,197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地湖北省蕲春县,系中山市三乡镇赛马特鞋店经营者,。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炳星,广东XX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本院审理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诉被告中山市三乡镇赛马特鞋店、张蔚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为587.5元,由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