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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泽荣诉鼎海精机大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77号
案件名称黎泽荣诉鼎海精机大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黎泽荣,鼎海精机大丰有限公司,无锡乔品机械贸易有限公司,无锡嘉鼎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77号原告黎泽荣,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代理人赵蔚,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烨,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鼎海精机大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郑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拜守华,上海市海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晓东。

被告无锡乔品机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

法定代表人谭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爱伟。

委托代理人杨晓东。

被告无锡嘉鼎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羊尖镇机械装备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蔚立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爱伟。

委托代理人杨晓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泽荣诉被告鼎海精机大丰有限公司、无锡乔品机械贸易有限公司、无锡嘉鼎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泽荣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由原告黎泽荣减半负担人民币2,900元。

审判长 沈 强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晓静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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