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77号原告黎泽荣,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代理人赵蔚,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烨,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鼎海精机大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郑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拜守华,上海市海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晓东。
被告无锡乔品机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
法定代表人谭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爱伟。
委托代理人杨晓东。
被告无锡嘉鼎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羊尖镇机械装备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蔚立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爱伟。
委托代理人杨晓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泽荣诉被告鼎海精机大丰有限公司、无锡乔品机械贸易有限公司、无锡嘉鼎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泽荣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由原告黎泽荣减半负担人民币2,900元。
审判长 沈 强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晓静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